為增強師生員工愛護教學儀器設備責任感,加強儀器設備管理工作,保證儀器設備的完整、安全和有效的使用,确保教學、科研工作的順利進行,特制定本辦法:
一、凡是由于下列原因,發生責任事故,造成儀器設備損壞丢失者,應予以賠償:
1、不聽從指揮,不遵守操作規程或不按規定要求進行工作者;
2、不經請示,擅自動用、拆卸儀器設備者;
3、尚未掌握操作技術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,輕率動用儀器設備者;
4、工作失職,不負責任,使用保管不當者;
5、由于其它不遵守規章制度等原因造成儀器設備損壞丢失者。
二、因責任事故造成儀器設備的損壞丢失,其賠償價值,應根據具體情況,實事求是地計算,具體賠償辦法如下:
1、對單價在200元以下使用期一年以上的儀器、錄音機、電風扇、秒表、計算器等損壞丢失要嚴格按價賠償;
2、對單價在200元以上儀器設備的損壞丢失賠償要按:
(1)損壞丢失零配件的,隻計算零配件的損失價值,賠償一般不超過200元;
(2)局部損壞可以修複,并能恢複儀器設備原有性能和精度的,可按修理費用進行賠償;
(3)損壞後質量顯著下降,但尚能使用時,要視其質量變化程度的情況酌情賠償;
(4)一次損失價值在1000元以上或情節嚴重,性質惡劣,并對教學科研工作影響重大者,作為專案另行處理。
3、損壞丢失的儀器設備(零配件),要按新舊程度合理折舊并減除殘值計算。特殊情況可按當時市價合理計算。
4、損壞丢失儀器設備的責任事故,屬于幾個人共同負責的,要根據各人責任大小分别承擔賠償費。
三、凡将儀器設備擅自挪作私用,緻使儀器設備損壞丢失或拆改者除按第二條第三款規定賠償外,還要根據情節,給予适當的紀律處分。
四、在工作中非人為的事故或難以避免的情況下損壞儀器設備者,經過設備科、學院主管領導及有關人員現場認定後,可酌情處理。
五、實驗室人員和實驗課教師要經常注意儀器設備使用情況,如發現損壞丢失,應及時弄清情況,明确責任,提出具體處理意見。對知情不報者,一經查出将追究實驗室負責人和具體保管人的責任,并酌情扣發當月獎金。
六、儀器設備的賠償:首先要由當事人寫清發生事故的詳細過程,然後由實驗室填表上報本單位領導審查,再報設備科備案。賠償不到500元的, 由設備科審核批準;500元(含500元)以上的報學校審批。
七、辦理儀器設備損壞丢失賠償手續,由設備科開出賠償交款通知單,到财務科交付現金或在工資、助學金中扣取。
生物學實驗教學中心
二OO四年九月八日